同时,杜威路博的衰败也给所有人以警示:这样的悲剧也许并非一起个案,而是暴露出了美国律师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其实和犯罪率高低并无很大影响,被告人的口供比率和颁布米兰达规则前相差无机,研究表明,犯罪开口,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讲能减轻或者认为自己能解释清楚。美国最高法院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对警察和民意说不。
11,隔山打牛,用电话本垫在胸口,用锤子敲打。3,老虎凳上不让睡,几天几夜。检方无法举出这些有效证据,不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法庭就应该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嫌疑,而排除这些被告人供述。这当然是理想的状态和高明的军事家指挥才行。最难是处理人的问题,且牵一发而动全身。
按理,26人被刑讯,有人甚至仍有伤,应该是很容易产生非法证据被排除一二的,可惜结局并非如此。而警察发现,沉默权是警察免责及文明办案的最好保护神。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利益格局调整的关键时期,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矛盾凸显,各类案件汇聚法院,法院目前正面临着涉诉信访的现实问题。
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甚至是再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信访的方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并且推翻原来确定的生效裁判,那么就会刺激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信访的道路,没有人会相信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和稳定性,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就会遭到损毁和破坏。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比涉诉信访制度具有更大的优势。在看到涉诉信访在实现案件公正裁判、推进司法民主方面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涉诉信访的非程序性和非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律规则的形成。涉诉信访是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这种清官文化传统的支配下,涉诉信访问题便会大量出现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只要案件在实体处理结果存在问题,就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将其纠正过来,不论纠正错误裁判的代价是多大,也不管法院生效裁判经过多长时间、多少岁月。
实际上,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对是非曲直作出判断的权力,并不是审级越高法官的判断就越正确。虽然这种诉讼观念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改变,但是,实体重于程序的观念仍然主宰着人们的意识,成为支配人们价值判断的主流观念。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落实,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权利的延伸。因此,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直接影响着涉诉信访现象的发生。
面对涉诉信访多发并可能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常态的发展趋势,有必要立足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对涉诉信访的态势分析与理论研究,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健全完善。更重要的是,涉诉信访能够充分满足我国司法民主的政治要求。在这种清官文化传统的支配下,涉诉信访问题便会大量出现。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是衡量法院裁判公正性的唯一指标。
涉诉信访在我国具有特定的政治意蕴。同时,清官文化往往造成评价标准的道德化,即对事物的评价,包括对官员及其行为的评价更多地变成道德评价,判断的标准是那些来自日常生活情理且因人而异的善、恶或者是、非,而不是采用和遵从一视同仁的合法或非法的法律标准。
(3)就信访的内容而言,主要是信访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存在问题,或者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涉诉信访对象是信访人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着违法失职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和改进。我国浓厚的清官文化是滋生涉诉信访问题的土壤。
其三,建立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实践中,人们之所以愿意通过信访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主要是基于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疑虑。有些案件(尽管所占比例非常少)虽然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审理,但仍然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错误。涉诉信访尽管能够起到实现个案公正的作用,但它无法在制度上保障司法公平和正义。我国历史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其二,明确涉诉信访案件的对象和范围。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极少数错误裁判,更加深了他们走上信访之路的心理。无论法院如何审理和裁决案件,都会有一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表示不满。
同时,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规定涉诉信访终结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真正将案件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从繁重的涉诉信访压力中解脱出来。这里应当强调的是,为了保障案件审判质量,必须强化一审诉讼程序的作用,让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尽可能在一审程序空间中得到解决,使一审程序成为全部审级制度的基础和关键。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通过建立涉诉信访的评估预防制度、事项通报制度、约期接谈制度、多元化解制度、案件终结制度等,为进一步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科学化水平,形成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胡夏冰,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进入专题: 涉诉信访 信访制度 。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主观性是产生涉诉信访现象的重要因素。怎么看涉诉信访的内涵与特征按照通常的理解,涉诉信访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提出有关投诉请求或者意见建议,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解决和处理的活动。我国历史上击鼓鸣冤、拦轿告状这种传统社会矛盾解决方式就是清官文化和权力情结的真实反映。彻底废除涉诉信访制度,完全关闭涉诉信访这条公众表达利益诉求渠道的大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似乎还不具有现实性。
在涉诉信访的对象和范围没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会将信访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根稻草。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涉诉信访将息事宁人而不是依法公正地解决纠纷作为追求目标时,就很难在社会中形成规则治理,还会造成司法信任流失,更谈不上树立法律权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利益格局调整的关键时期,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矛盾凸显,各类案件汇聚法院,法院目前正面临着涉诉信访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化解社会纠纷。
涉诉信访问题不断增多,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现实课题。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就会通过信访的方式要求法院重新处理。
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来看,涉诉信访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就信访的主体而言,涉诉信访的信访人一般是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司法公正的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之间往往存在着非对称性。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能够充分提供证据,自由地进行辩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正如我国著名诉讼法学家张卫平教授所言,尽管司法正义存在着客观标准,但由于任何价值判断都会渗入判断者的价值观,人们对司法正义标准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观性。
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涉诉信访问题,是全社会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涉诉信访现象的发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传统诉讼观念的必然产物。
经过岁月风尘的洗礼和时代的变迁,传统的清官文化依然存留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涉诉信访是信访这种传统的我国民众表达民主政治意愿方式和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
在看到涉诉信访在实现案件公正裁判、推进司法民主方面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涉诉信访的非程序性和非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律规则的形成。其一,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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